邵阳学院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项目管理(以下简称中央发展改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办学质量,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根据《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对中央发展改革资金的申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实践基地建设、科研平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四个方面。
(一)教学平台类项目主要支持基础课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和校内专业实践基地等建设。
(二)实践基地类项目主要支持公共实践实训平台、学生开放创新实验(实践)基地、校地企合作平台等建设。
(三)科研平台类项目主要支持科研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基地、科技创新团队等科研条件建设。
(四)重点学科类项目主要支持省级及以上学科的科学研究条件建设。
第三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安排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年实施: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滚动执行;学校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组织征集遴选校内建设项目,编报专项资金三年支出规划及年度建设项目预算。
(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独立建账,禁止挪用、挤占或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债务偿还等无关支出;
(三)绩效优先,动态调整:建立“立项-建设-验收-评估”全周期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按项目类型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序号 |
项目类型 |
归口管理部门 |
协作部门 |
1 |
教学平台类项目实践基地类项目 |
教务处 |
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 |
2 |
科研平台类项目 |
科技处 |
人事处、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 |
3 |
重点学科类项目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 |
第五条 学校中央发展改革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实施单位负有建设、督促、监管等主要领导责任,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严格把关。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经费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实现预定目标。
(三)负责主要设备的参数设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严格按照项目设备的参数设计、技术要求等,协同供应商做好设备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组织包括技术专家在内的人员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形成部门验收评估报告,向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五)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并确保报账原始凭证真实、完整。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资产入库、验收、台账登记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并安排专人管理,加强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率。
(八)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自评,配合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管、检查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无法继续主持完成项目建设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召开院(部)党政联席会、归口管理部门召开处务会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计划财务处以及各子项目库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汇总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编制形成学校总项目库,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正式确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项目属学校重大项目,实行项目
制管理,建立项目库,按规定进行预算评审和实行滚动管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八条
项目准备该阶段主要工作是项目规划储备与入库。
(一)项目规划储备
各二级实施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或归口管理部门综合跨单位的实际情况,启动项目孵化与培育工作,进行项目预申报,预申报项目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并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二)项目入库
1、建立AB两类分级入库机制:
A类(优先支持项目):符合国家战略且论证充分。
B类(培育储备项目):需完善实施方案。
2、实施项目滚动调整:每年9-10月开展项目库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动态替换不超过20%的储备项目,未入库项目不得申报,同一项目不得跨年度重复申报。为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不搞撒胡椒面式的散而小的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金额≧100万元(其中设备购置类≧50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
(一)单位组织申报: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表》《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单价10万元以上)》和《采购需求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剔除重复建设、脱离实际需求项目(如已有同类设备闲置率>30%);
(三)校级评审: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组织专家答辩,按“服务战略优先度(40%)、绩效目标可实现性(30%)、单位执行能力(30%)”打分、按“轻重缓急”排序,原则上每年支持的项目不超过5个;
(四)上级报送:排序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教育厅。
第十条 项目实施
(一)中央发展改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预算额度进行实施,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完成项目准备、方案及论证、校内审核及送审、招标、供货、验收等程序,原则上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滞后的,应及时上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提出解决方案,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当年建设任务和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执行序时进度要求,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执行进度应达到项目资金的90%,执行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项目,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统筹安排建议,强化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
当年因实际拨款额度小于规划额度而未实施的项目可顺延编入下一年规划项目,已编入支出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若遇特殊情况,项目的调整、终止和撤销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项目调整。当项目实施内容与原申报内容因实际需要调整时,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会商相关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二)项目终止。当项目申请单位未使用或已使用专项资金,确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项目终止,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学校同意后收回未使用的资金。
(三)项目撤销。项目申请单位未使用预拨资金,因故无法完成的项目(如因学校规划调整不再需要或因技术迭代失去建设价值等),由申请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资金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调整须严格按程序审批,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四条 中央发展改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凡属政府采购目录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统一招标;合同签订需经法律顾问审核,报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与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须在验收后完成资产登记。包括实验室建设在内的所有项目,建设完成后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第五章 项目监控、评价与验收
第十六条 过程监控与评价
(一)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核查中央发展改革资金执行率与目标完成偏差情况;
(二)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中央发展改革资金项目开展专项审计;
(三)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发展改革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学校组建项目验收小组进入项目实施单位实地验收等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分析。
第十八条 出现以下行为除暂停后续资金外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虚构项目套取资金、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禁止领域;
(二)设备闲置率>30%且无合理说明或绩效评价不合格;
(三)项目执行不力,规定时间内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建设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或存在其他违反项目管理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